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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02        阅读量:

  为保证和提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与素质,规范博士生培养过程,完善研究生培养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山东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项改革方案》、《山东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规定》及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中期考核是在博士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之后,对其入学以来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和科研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尽早做出妥善安排。

二、组织领导

  学院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根据研究生院的时间要求统一部署。

  具体要求如下:

  1.学院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中期考核工作。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的组成应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书记为主。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具体考核按博士专业组成中期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委员会成员应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 3-5 名教授或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导师可以参加考核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考核委员会在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在入学后第三学期进行。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在转博当年随上一年级博士生进行。

博士生中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所有博士生必须参加第一次中期考核,未参加的按暂缓通过处理。考核结果为暂缓通过的博士生4年内最多可再参加1次中期考核,第二次中期考核结果仍为暂缓通过的博士生,终止其攻读博士学位。

四、内容和形式

  博士生中期考核是对博士生入学以来学习与科研情况的一次全面考察,所有类型博士生均须参加,内容主要包括综合能力考试和开题两方面。

  ()中期考核内容

  考核由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中期考核中综合能力考试成绩、开题报告完成质量与答辩表现成绩均采取百分制。考核委员会须对考核内容分别打分,综合评定成绩为两者加权平均,最后按照综合得分排序。

  1.综合考试。(50%

  考试旨在综合考察博士生的国际化适应能力、基础理论是否坚实宽广、专业知识是否系统深入,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基于以上考核标准,确定以“法律英语”作为综合考试内容。考试以闭卷、笔试形

式进行,学生可携带纸质词典。

  2.开题报告完成质量与答辩表现。(50%

  五、考核结果及处理

  根据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博士生中期考核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及时进行分流,考核结果纳入学生成绩管理。

  1.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分为优秀、合格、暂缓通过、终止攻读博士学位四个等级。考核基数由第一次参加考核的全部类型博士人数和上一年度暂缓通过人数构成。

  2.中期考核优秀比例不高于考核基数的 20%。对于中期考核综合成绩合格及以上者,准予按计划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3.中期考核暂缓通过及终止攻读博士学位比例不低于考核基数的 15%。视作“暂缓通过”的情形:

  (1)培养计划中任何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2)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开题报告者以及开题报告被评审组认定为“建议修改,重新开题”或“不通过”者;

  (3)对中期考核内容部分进行综合评定后成绩排位在应考核人数末尾 15%者。

  4.第一次中期考核视为“暂缓通过”的开题通过者,参加第二次中期考核时,开题成绩仍然有效。

  5.考核结果为暂缓通过的博士生4年内最多可再参加1次中期考核,在此期间内顺利通过者,不会影响如期毕业;但第二次中期考核结果仍为暂缓通过的博士生,将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大学攻读博士学

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规定》(山大研字〔201639 号)有关规定处理。

  6.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考核领导小组对博士生的申诉,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并给予答复。博士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

  六、本办法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

法学院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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