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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阿伯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Roy A. Partain副教授来我院作学术报告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7-10-19        阅读量:

  10月18日下午,英国阿伯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Roy A. Partain 副教授在山东大学青岛校区振声苑E106作了一场题为“Computability and the balancing of Corporate Law”(公司法的可计算性和平衡性)的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沈伟教授主持。
  Roy A. Partain在讲座中探讨了跨国公司发展对于环境影响的时候法律和规则比群体协商决策更有效的原因,以及法律规则影响企业对环境影响事项的决策过程。公司是经济实体,旨在追求经济利和股东利益。法律和规则亦会影响公司面对的市场,这些法律和规则还会影响和改变公司决策的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公司是法律的产物,他们的形式是受立法控制的。
  讲座中,Roy A. Partain要求同学们思考公司发展对于环境的影响,究竟靠法律规则还是靠理性的社会选择进行调控更具有优势,从而引出本场讲座的核心内容:我们应该在进行经济效益分析的基础上,设计更好的法律规则来解决公司发展决策对于环境的影响这一问题。一方面,Roy A. Partain通过威廉姆斯新经济学分析理论、社会选择博弈模型,论证了集体选择决策模式是不理性的,尤其是在当今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大背景下。而公司恰恰基于最低成本的发展理念的考量,公司若采用复杂的群体决策方法,会让群体决策的一方带来经济上和技术上的困扰。若采用高度一致但不合理的赔偿方案会让环境遭受巨大破坏。另一方面,Roy A. Partain通过建立环境侵权法的经济学模型以及结合沙维尔侵权理论的观点,指出公司发展过程中引发的环境侵权成本最核心的是事后恢复成本和事前预防成本,而这两点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则通过庭审公平解决的。
  Roy A. Partain还指出,公司以及公司侵权行为相对人获取到整个市场相同的信息是不可能的,并分析了内在逻辑:股东利润多分配的基础前提是减少成本,而提供公正的信息公开成本、强制信息披露的成本是远高于回避披露的成本的。一旦所有人都成为了股份持有人,显然环境保护问题无从谈起。对于法律规则来规制公司发展影响环境的作用,Roy A. Partain认为公司的违法成本是站在社会的角度上制定的,不局限于惩罚侵权行为者,更重要的是对受破坏环境的修复。这个成本应当是是在不断进行经济效益论证,以法律规则的方式加以固定的。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Roy A. Partain耐心解答了在座同学的问题,在被问到当大型公司盈利能力超过违法成本的情况下,如何限制这种大公司对于环境的影响时,他指出,环境治理原则主要包括预防原则和污染支付原则,法律规则可以根据对环境破坏的范围决定事先对公司的环境污染费用以及时候的修复费用,督促公司在法律规制框架下运行。
  本次讲座是本学期启动的“康桥高端论坛”国际学者系列讲座的第三讲,得到了康桥律师事务所的支持。沈伟院长在讲座开始前也对康桥律师事务所的支持表示感谢。





                                        文/罗杰文  图/秦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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