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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阿伯丁大学法学院院长Greg Gordon教授在我院作学术报告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7-10-19        阅读量:

  10月18日下午1:30,英国阿伯丁大学法学院院长Greg Gordon教授在山东大学青岛校区振声苑E102作了一场题为“Interesting Topics from Scots Law on Torts and Delicts”的学术报告。该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沈伟教授主持。
  讲座以精神损害的过失责任为主题,从判例法的角度予以切入。讲座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即一般意义上的过失责任、过失责任中的注意义务、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演进以及对于判例法教学方法的评述。
  首先,Gordon教授介绍了普通法中的相关术语、理论构架。他指出过失是侵权的形态之一,同时简介英国侵权责任法,即该法并不是以法典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渊源主要为单行的制定法与法官在长期审判实践中积累的判例法。其次,Gordon教授介绍了过失的概念,过失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形态之一,过失行为是在没有侵权意识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并且这种责任形态在工业时代产生了巨大的变迁。对于法律所保护法益的一种无意识的侵害就被称为过失行为,Gordon教授以Donoghue v Stevenson案为例,说明过失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他指出过失行为的几个构成要素为注意义务的存在、违反注意义务、同时义务的违反造成了损失。之后Gordon教授提出了在该案中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neighbourhood principle”,注意义务的归属主体是那些被自身行为所影响的人。
  Gordon教授在分析了前两个Points的基础上,介绍了关于精神损害法律规定的演进。他以Caparo Industries plc V Dickman(1990)为例说明了注意义务的的发展与调整。Gordon教授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the “tripartite test”,他指出在该概念下的注意义务的认定应当符合三点,即损失被合理地预见到,主体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以及对于一方注意义务的附加是公正的、合理的。Gordon教授谈到对于精神损害的案件,法庭通常不情愿作出予赔偿的判决,并且指出了四点原因。同时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做出了相应的回应,对于过失侵权的认定开始做政策性考量,同时与一般的过失案例相比具有更加刚性的法律框架。Gordon教授介绍了精神损害的类型,同时谈到了初生损害与派生损害的概念,向听众们介绍了Alcock 案所确立的标准,并且就未来精神损害过失责任的发展与改革做了展望,推荐了相应的阅读材料。最后讲座在Gordon教授对于学习方法的评论中完成。
  讲座最后的提问环节,Greg Gordon教授耐心解答了在座同学的问题,现场氛围热烈,同学们在该次讲座中受益颇多。讲座结束后,沈伟教授代表山东大学法学院向Greg Gordon院长赠送了山东大学纪念托盘,期待两院合作取得积极进展。
  本次讲座是本学期启动的“康桥高端论坛”国际学者系列讲座的第二讲,得到了康桥律师事务所的支持。沈伟院长在讲座开始前也对康桥律师事务所的支持表示感谢。
  讲座之前,张永兵副校长、国际交流处宋春玲处长会见了阿伯丁大学法学院院长Greg Gordon教授、副院长Roy Partain教授,以及正在我院授课的南非Stellenbosch大学法学院Cornie van der Merwe教授,张副校长和宋处长热烈欢迎外国来宾访问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双方就国际合作和通识教育进行了交流。






                                         文/丁子轩   图/姜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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