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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来我院作学术报告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7-05-26        阅读量:

  5月25日下午,《法学评论》主编、长江学者、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在逸夫法学楼316报告厅作了一场题为“监察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长军教授主持,王德志教授、李忠夏教授担任与谈人,郑智航副教授与马得华博士参加了本次讲座。
  报告伊始,秦前红教授介绍了自己关心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认为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个宪法问题,作为一名宪法学者,应当关注社会实际,且有责任为之发声。接下来,秦前红围绕为什么会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问题,从四个层面进行了论述:其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反腐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是过去的反腐是一种高压式、运动式的反腐,尚未真正制度化,其持续性和连续性问题没有解决,需要寻求一种法治化的反腐模式。其二,监察体制改革在浙江、山西、北京进行试点是有其内在原因的:浙江民营经济发达,如何保持民营经济风清气正地发展以及切断钱权交易一直都是一个难题,对其进行试点有典型意义;山西经济严重依赖国有资源,出现了塌方式腐败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制度反腐的模式;北京官员众多且级别较高,如何解决查处高级别官员的腐败问题是监察体制改革需要面临的问题。其三,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至少包括三种制度取样:一是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二是孙中山先生提出的监察院制度,三是中国香港的廉政公署制度。针对这三种制度取样,秦前红认为,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明朝时问题更加凸显;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延续了孙中山监察院的制度设计,但监察制度沦为了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廉政公署制度在香港的适用具有独特性,相关的社会背景条件大陆并不具备,所以很难借鉴适用。其四,监察体制改革的展开可能面临如下问题:首先,国监委集合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党权于一身,对国监委的性质和功能如何定位直接影响到其运作方式的设计和议事制度的设置;其次,如何处理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是一个难题;另外,国监委的监察对象是全体公职人员,具有全覆盖的特点,如此广泛的监察对象使得如何处理国监委与全国人大的关系、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与人民政协的关系等都是十分棘手的问题。
  在与谈阶段,王德志教授首先对秦前红教授的报告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并针对监察体制改革提出了自己的想法,认为可以通过激活反腐动力的方式,充分发掘现有反腐制度的潜力;李忠夏教授认为监察体制改革可能涉及到全新的权力分配模式,会对目前宪法体系中的组织法造成重大冲击,也会对公民权利保障造成极大影响,同时解决腐败问题最关键的还是民主运作的问题。秦前红教授的报告引发了在场老师和同学的深入思考,同学们踊跃发言提问,报告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景凯东    图/姜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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