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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信教授讲授“《民法典》中的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5        阅读量:

5月25日晚,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高端讲坛第四讲以线上方式举办,二百余名师生会聚云端,共飨学术盛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教授作为本期讲坛的主讲嘉宾,以“《民法典》中的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为题作了一场精彩的讲座。讲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院(威海)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法学院副院长满洪杰教授、张平华教授、助理研究员孙犀铭与谈。



彭诚信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切实深刻的案例从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维、法律思维以及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相互影响三方面进行了讲述,既具人文情怀,又有学理深度。

对于民法典中道德思维的体现,彭诚信将其分为好人思维、坏人思维和常人思维,并指出民法典第315-319条虽是对好人思维的继续坚持,但如此规定会适得其反,甚至使人走上刑事犯罪,其从我国古代法及比较法上论证指出,对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应回到常人思维上,通过赋予拾得人利益驱动的方式鼓励其上交方为治本之策;对于从常人思维到坏人思维的制度变化,彭诚信认为从民法典第152条关于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的变动可见端倪,其认为对基于过失的重大误解的惩罚强于侵权难免有失偏颇,而应从纠正人错误的常人思维上去对待;就民法典第168条的规定,则是从坏人思维到常人思维的进步规定,基于比较法和常人思维的法律立场,应对该条持效力待定的立场更为贴切现实。此外,民法典第183条、第184条则是从常人到好人的制度性激励,这两条分别从赋予“适当补偿请求权”和免除“民事责任”两方面来对见义勇为者予以激励。



对于民法典中法律思维的体现,彭诚信认为其主要包含不纯粹法律思维的肯定性体现、否定性体现和纯粹法律思维的坚持:不纯粹法律思维的肯定性体现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9条“绿色原则”和第1254条不明加害人的补偿义务的相关规定中,其认为此虽非纯粹的法律思维,但对解决实际问题大有裨益;就不纯粹法律思维的否定性体现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85条“英烈条款”人格利益的保护和欺诈、胁迫在原合同法第52条中的二元效力条款中;纯粹法律思维的坚持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对原合同法第51条的摒弃和第132条完善中。

对于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相互影响,彭诚信主要从现实中广泛存在的一房二卖、假结婚与假离婚、P2P、融资租赁、信托等现象中进行了分析。

与谈环节,满洪杰从道德因素和法律思维两方面,分别以“子贡赎人”“菜墩案”为例对道德的标准和法律的技术价值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张平华从法律中道德观念的存废及法律中的人文主义两方面对讲座的主题予以回应。孙犀铭以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为例提出平衡法律适用中的技术性和道德性的思考。



最后,周长军在总结中肯定了讲座主题既有宏观思考,又有微观基础,具有很好的启发性,并对主讲嘉宾的精彩报告和与谈人的分享表示感谢。

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文/孙犀铭

审核/郑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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