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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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渭副教授讲述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2020年6月27日, 山东大学法学学科复办四十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学者风采第一期第六场讲座成功举办,法学院刘宏渭副教授以“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为题作了精彩的报告。本场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张海燕教授主持,并荣幸地邀请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毕惠岩女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陈彦晶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刘经靖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讲座。

   刘宏渭老师先就我国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发布情况进行了客观介绍,如疫情期间个人位置信息和行为轨迹追踪都会为疫情布防提供依据,也便于群众查询并及时掌握疫情情况,同时刘老师对疫情防控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作了说明。但刘老师指出,利用大数据防控疫情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大数据检测精准、高效,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也随之增多,如违法违规采集个人信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尤其给武汉返乡人员带来了一定困扰。

   疫情防控中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基层工作人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淡薄。二、疫情防控相关的个人信息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细则的规范性指导。三、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缺乏数据安全防护技术手段。对此,已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提出应对措施:明确基层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职责,健全个人数据收集管理体系,明确个人分工,严格限制收集信息的范围,完善信息采集管理安全防控技术体系,真正实现责任到人。

   刘宏渭老师以本次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为切入点,结合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延伸讲解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个人信息的属性、范围与边界。刘宏渭老师着重讲述了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益属性。当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时,法律会倾向公共利益保护并推动一定程度的个人信息公开,即在一定程度上公开个人信息以保障社会知情权;报告中还简单提及了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经济利益属性,并着重强调获取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此外,对于个人信息范围与边界,刘宏渭老师指出,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具有防御性(消极权能)与控制性(积极权能)两个特性,并在“知情—同意”“知情—公开”两个框架下对现实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探讨。

   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方面,刘宏渭老师赞同基于场景进行行为指引与规范,需要公法与私法合力而为之,形成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备的法律机制。

   主持人张海燕教授作总结,疫情防控更应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涉及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范围、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区别。在随后的与谈环节,毕惠岩院长结合司法实务,从宪法、民法、行政法的个人信息保护层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陈彦晶教授从社会现实层面入手,对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两个模糊概念的冲突与碰撞进行了分析探讨。刘经靖教授指出单纯依靠民法无法充分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并倡议逐步建议信息流转的跟踪机制以实现更好的信息侵权追责。对于同学们提出的淘宝等APP追踪用户信息等问题,刘宏渭老师结合侵权责任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解答。最后,张海燕教授宣布讲座圆满结束,此次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主题讲座,关乎我们的切身生活利益,具有启迪意义,令人受益颇丰。



 刘宏渭,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美国得克萨斯州大河谷分校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民商法总论,物权法等教学科研工作。





文编/扈梦真

审核/刘宏渭

编辑/史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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