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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创新数字时代法学理论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6        阅读量:

本报记者张清俐

近年来,5G、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正在广泛而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置身于日新月异的数字时代,人类迎来发展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新问题新挑战。毋庸置疑,数字中国建设离不开数字法治系统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的全面构建。3月10日,由山东大学法学院主办的首期数据法学高端论坛在线举行,与会学者深入探讨迈向数字时代的法学理论创新。


数字变革引领法学迭代升级

进入数字社会,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价值观念、行为规律等发生深刻转型,呼唤着现代法律体系的迭代升级。为营造良好数字生态,我国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推动数字化有序发展,2021年1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要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数字化发展治理体系。在上海法院,被命名为“206系统”的人工智能办案系统,集成了图文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语音识别、司法实体识别、实体关系分析、司法要素自动提取等人工智能技术,不仅提高了庭审效率,而目增强了案件审理的可依据性:在浙江,“浙江全域数字法院”重大改革已经全面推进。

我国数字法治实践的探索创新,激发了法学理论界的思考。数据法学、数字法学、未来法学、计算法学等研究领域应运而生。“这些称谓虽各有侧重,但它们其实都是围绕技术发展,尤其是网络数字技术带给人类的法律挑战而展开的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侯学宾表示。

近年来,网络平台的劳动纠纷成为数字社会出现的新法律问题。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表示,面对数字时代出现的新问题,不应再用物理逻辑来解释信息社会出现的现象和行为,也不应将此限定在传统的教育法学或者社科法学框架内。进入数字时代,基于物理时代的、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现代法律,在本体论上不再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必然需要转型升级。


把握数字社会的关系与逻辑

进入数字时代,现代法学应该做出怎样的革新?侯学宾介绍,近年来,围绕数字技术开展的法学研究,从介绍性、宽泛性走向深度解读性、领域具体性,研究问题不断分化、深度不断递进。正因为有了实践层面的积累和研究层面的丰富经验,研究逐渐从建构性走向反思性,原有的理论范式不断被打破,从单一性研究走向交叉融合研究。

在马长山看来,如果只是将数字技术作为拓展现代法学的方法、革新策略和优化路径,这本质上只是功能、范围和认识方法的拓展,对信息革命带来的法学变革作用的认识仍不够深刻。相对于方法论的革新,也有学者在认识论革命意义上,将数字法学视为从归纳演绎向数字分析、从知识理性向计算理性、从人类认知向机器认知的范式转型。在方法论与认识论路径之外,马长山提出本体论意义上数字法学理论构想。

新兴的数字社会,有着不同于物理社会的运作规律,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和逻辑。“在数字社会,调动一切资源的中枢是信息,主要行为都是不同于纯粹生物性行为的数字行为。数字社会的秩序是算法秩序,社会治理不再是层级治理,而是节点治理。”马长山分析认为,现代法学的数字革命需要面向数字社会产生的新现象新问题,是对数字生产生活关系、行为规律和社会秩序的学理阐释和理论表达。凡是涉及数字社会的法律现象,都属于数字法学的调整范围。

“有关数字社会的法学研究正在成为学术热点。”侯学宾认为,未来,首先要深化数据本体论研究,从一般意义上对数据的性质及其承载的利益和权利进行研究,并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不断反思现有理论能否对实践提供足够的证成和解释。其次要深化数据应用研究。数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有助于推进量化实证研究方式,而对于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则需要学界展开扩展性的“数据应用+N”研究。


开展跨学科数字法学研究

借助跨学科合作与融合,数字视野下的法学研究正不断突破传统法学。马长山强调,应从数字立场思考法学问题,进行命题提炼和实践创新,强化交叉融合研究。

“数字立场意味着应对数字社会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理解数字对信息的承载与应用过程。”侯学宾认为,不了解数字、数据所面向的自然科学对象,只是套用传统法律规范与理论范式来解释数字社会的法律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基于对信息与计算机“转译”过程的理解,才能研究或界定这一过程中的理论问题,这就需要法学专业同计算机专业的长期合作。

然而,数字时代的法学是否意味着对现代法学的完全“抛弃”?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认为,一方面,可以将传统的学术脉络与新的数字法学研究进行衔接与交叉:另一方面,数字视野下的法学研究,应避免对传统理论的路径依赖,尽可能突破思维惯性,进入到数字社会逻辑脉络中,面向实践问题开展法治法学研究。

马长山也表示,数字法学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一部分需要对现代法学体系进行扩张性重释,一部分需要按照数字行为规律构建新理论,还有一部分需要对数字空间特有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社会关系的原理进行探索。

数字时代的法学研究对现有法学学科体系与人才培养方式革新提出了迫切要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不少高校设立了现代人工智能法学院,通过开设不同课程,增进学生对学科知识与能力的交叉吸收与运用:或者开设专门的数字法治课程,从教学教材源头推进交叉研究。

(源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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