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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进程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02        阅读量:


为加强我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程管理,确保硕士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进一步提升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根据学校有关文件以及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进程管理办法(试行)》。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是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由其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论文的选题和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围绕研究的主题提出新的见解,表明申请人具备一定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独立完成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满足基本的工作量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在时间方面,申请人应当保证利用一年的时间撰写相关论文。在字数方面,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在 3 万字以上,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在 2 万字以上。

2. 硕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框架包括:题目、申请人与导师的信息、中文摘要与关键词、英文摘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以及申请人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等。

二、硕士学位论文写作的进程安排

论文开题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开展论文写作。在此期间,申请人应当与导师保持经常联系,申请人应当根据导师的安排,做到定期汇报、有效沟通。同时,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指导和质量把关,了解、跟进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写作情况,保证每两周交流指导的频次不少于 1 次,最终督促并帮助申请人按照学校、学院的规定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一)提交初稿

申请人应当在 9 月末向导师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初稿,初稿应符合学位论文的主要框架要求,并将硕士学位论文纸质版提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备案。

导师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初稿之日起 1 个月内提出修改意见, 并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和交流。

申请人应当严格遵照导师的意见进行修改,积极完善论文。

(二)举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会

根据学校有关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工作的相关规定,学院在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进程管理中增加论文评审环节,具体安排如下:

1.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会时间一般安排在 12 月中上旬进行,申请人应将修改完毕并经导师审核同意的论文初稿的定稿提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由院研究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学位论文评审。

2. 评审会的要求

(1) 由各研究所负责人根据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和论文内容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 3~5 名校内老师组成学位论文评审专家组,并报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备案;

(2) 评审会上申请人应报告学位论文的完成情况,包括选题目的和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对象和内容,研究方法与创新、主要数据和结论等(报告时间控制在 2 分钟);

(3) 评审专家应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审查,重点检查硕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论文工作量、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及论文规范性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 申请人须认真记录评审专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反馈导师,与导师商议后进行后续的论文修改工作,并确定学位论文二稿的写作计划。

(三)提交二稿

申请人应当在第 5 学期末一般为 1 月中旬向导师提交硕士学位论文二稿。

导师应当在 2 月中旬以前向申请人反馈修改意见。

申请人应当严格遵照导师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进一步优化论文内容和结构。

(四)提交定稿

申请人应当在第 6 学期开学伊始、提交毕业申请之前,向导师提交最终定稿的硕士学位论文,并在征得导师的同意之后,方能提交毕业申请。

三、其他

遇有特殊情况,各个阶段时间点可能会发生调整。导师与申请人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进程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各个阶段的硕士学位论文提交时间,但是,不得晚于本办法规定的时间,也不得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提交频次。

本办法从 2019 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0 年 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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