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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24        阅读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开展原创性研究,培养科学精神,启发创新思维,产出高水平、多元化学术和实践成果,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申报范围

1.成果范围:按照研究生在学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进行奖励。

2.参评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学研究生均可申报。

3.名额设定:学院依据山东大学研究生优秀成果奖分配推荐指标选拔推送校级成果奖。山东大学研究生优秀成果奖分配推荐指标的两倍确定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优秀成果奖名额,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若干项。已获得校级奖的成果不再发放院级奖励。

成果说明

1.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科研奖项、咨询报告、学术专著等。鼓励对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探索,强调成果的原创性、突破性与标志性。申报者可使用最多三项代表性支撑成果申报一项成果奖参评。已经获得过山东大学研究生优秀学术成果奖的成果不得再次作为支撑成果申报学院和学校奖项。

2.成果可以使用学术型和实践型材料两种支撑形式。其中,学术型支撑成果应体现学科领域领先水平、具有创造性和代表性。包括正式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和学术会议论文,已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已结题的研究报告,已获授权且有应用证明的发明专利,以及作品等多种形式的创新成果;实践型支撑成果应体现所在专业领域的实践创新性,体现出研究生利用专业知识解决相应实际问题,可表现为技术应用创新,产生较高经济效益;调研案例报告,具有较高社会价值;文学艺术创作,具有较高社会评价等多种形式。

3.文字性学术成果支撑材料须是申报者为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申报者为第二作者(含通讯作者),且山东大学(或山东大学法学院)为成果第一单位;发明专利等证明性成果须申报者位列前两位(导师第一位),且山东大学为成果第一单位。

4.文字性成果影响因子和分区(仅做参考,不作为评审依据):详细参照《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管理办法》以及《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科研与学术创新评价审核办法》。

5.支撑成果应于通知发布当年度4月30日之前正式公开发表(有出版年、卷期号、起止页码/文献号)或取得。

评选程序

1.评审组织。学院成立研究生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的开展。院评选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和研究生办公室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各学科负责人组成,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

2.宣传动员。学院围绕学术创新奖评选的相关要求进行广泛师生动员,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做好申报准备。

3.个人申请与导师审核。申报者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培养管理-项目管理”进行申报,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提交。研究生个人须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完善本人代表性支撑成果信息;研究生导师及所属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填报的成果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

4.学院评审与推荐:研究生办公室对参评成果的申报资格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组织院优秀成果奖评选小组评审,依据学校分配指标和院级优秀成果奖名额确定成果奖推荐排序,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提交。

奖励及标准

获得山东大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项由学校根据《山东大学学院综合预算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进行奖励。院级优秀成果奖遵循“奖励拔尖、鼓励创新、分类评价、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把握名额,设一等奖1项,奖励5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2年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法学院

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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