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

首页 -- 学术动态 -- 正文

会议综述 | 山东论坛综述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19        阅读量:

本次论坛围绕“全球治理视域下的东亚法治文明与法律合作”展开研讨,设置三项议题。来自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的法学学者汇聚一堂,研讨范畴涵盖数字法治、民商法、刑事诉讼法、海洋遗产法、国际商事仲裁以及跨境经贸法律保障等诸多方向。


分议题一:东亚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未来发展

论坛首个议题为“东亚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未来发展”,该环节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晟教授主持。

1.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晟:《智能时代的法律与治理转型》

李晟的报告主题为“智能时代的法律与治理转型”,他谈到,既有学术研究大多站在法律规制技术的角度展开,把人工智能作为被规制的外部对象;而本次报告转换了研究视角,着重分析人工智能技术如何重塑法律自身形态与运行机制,并进一步带动国家治理体系发生变化。报告将信息能力作为贯通法律变迁与国家治理变迁的分析工具:信息能力和信息成本直接决定国家治理的颗粒度,信息成本越高,国家治理模式就越偏向模糊粗糙,信息技术革命带来信息能力提升、信息成本降低,也推动法律规范形态发生转型。

现代法律标志性的一般化规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为适应有限信息逐步形成的产物,在法理学上区分规则与标准两类模式,规则能够实现信息简化与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标准则把信息处理的负担转移到司法环节,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空间。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持下,概率性、个体化的法律形态开始显现,不再完全遵循普遍适用的一般化规则。对应国家治理层面,前智能时代可称之为“模糊国家”,依靠组织体系弥补信息获取能力的短板,步入智能时代之后,国家收集处理社会信息的能力得到革命性提升,向着“高清国家”转变,整个国家的治理方式也将随之发生深层次改变。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牟宪魁:《数据信托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前景》

牟宪魁的报告主题是“数据信托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前景”,他反思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知情同意规则在现实当中的实施困境,各类应用程序的用户协议文本冗长复杂,即便是具备法律知识的群体,也很少完整阅读协议内容,知情同意往往流于形式,所谓的数据合规甚至演变为平台合法利用个人数据的工具。普通个体面对大型平台处于弱势地位,既没有充足时间,也缺少专业能力去和平台博弈,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已经难以适应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

为此,可以借鉴信托制度,利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逻辑构建数据信托,由独立的专业第三方机构担任受托人,代表广大数据主体和平台谈判,监督平台的数据处理行为,以此兼顾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经济价值共享。

同时,报告中提到,数据信托并不等同于直接适用现行民商事信托法律,当前法律尚未将数据完全界定为财产客体,制度落脚点在于受托人需要对委托人承担忠诚、谨慎、善管的信义义务。医疗领域罕见病患者的数据保护、自动驾驶车主数据权益、数字文创从业者的AI相关权益,都是数据信托可落地的现实场景。制度构建过程中需要防范受托人寻租的风险,正视普通用户数据回报不足的行业现状,坚守数字人权与人的尊严这一价值。

3.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杨瑞贺:《人工智能时代的合意瑕疵与救济法理》

杨瑞贺围绕“人工智能时代的合意瑕疵与救济法理”展开论述,报告以德国的意思表示理论作为分析基础。传统理论区分动机和效果意思,更加重视效果意思向外表达的过程,对意思形成阶段关注不足,我国民法典对于动机错误的保护同样较为有限。人工智能环境之下,行为定向广告等新型技术手段可以直接介入干预消费者内心动机,对意思形成过程造成影响,由此催生全新的合意瑕疵问题。

报告区分两类现实场景:一是表意人利用人工智能缔结合同,用户向人工智能下达指令划定缔约框架,由人工智能完成缔约。这种情形下合同对表意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可以用空白意思表示以及后续补充的理论加以解释,现实风险体现为人工智能错误识别指令,或是对交易标的物产生认识错误,需要结合意思表示错误、动机错误的相关规则判断救济路径。二是交易相对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劝诱,人工智能充当客服输出虚假信息,或是定向广告利用用户心理弱点诱导缔约,人工智能无论属于辅助性还是替代性类型,其行为效果都归属于交易相对人。

报告提出,我国现有的法律行为制度,很难为此类新型侵害提供完备的救济,有必要考虑侵权行为制度发挥补充作用,同时学界还需要回应同一交易行为在法律行为制度与侵权制度之下出现评价冲突的理论难题。

4.日本大学法学部教授 松嶋隆弘:《日本法中“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发展》

松嶋隆弘报告题目为“日本法中‘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发展”。日本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是主要法律渊源,并未确立判例拘束力原则,但最高裁判所的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对下级法院具备事实上的强约束力,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就是由判例逐步发展成型的典型例证。

日本最高裁判所将法人人格否认划分为形式型与滥用型两种类型。形式型对应的是法人徒具外壳,实质上完全归属于自然人控制的情形;滥用型则是当事人刻意利用多层法人架构制造复杂法律关系,以此逃避债务与强制执行。报告着重强调该法理具有补充性,当发生资产转移逃避债务的案件时,司法实践会优先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等成文法律规定处理纠纷。只有成文法无法解决问题之时,才会使用判例形成的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即便后续公司法修订吸收了部分判例的精神,日本至今也没有将这一法理完成立法化。

和日本形成对照,同样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直接在公司法当中对法人人格否认作出成文规定,由此呈现出判例生成规则与成文立法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发展路径。报告还指出,日本判例外文翻译供给不足,想要真正理解日本法律,就必须重视对判例的研读。

5.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泰旭:《韩国法秩序中比例原则的多元适用》

郑泰旭报告主题为“韩国法秩序中比例原则的多元适用”。韩国宪法司法实践当中,比例原则审查的适用场景十分多元,既适用于基本权利受国家限制之时的禁止过度审查,也适用于国家保护义务层面的禁止不足审查。除普通基本权利案件之外,总统弹劾、政党解散这类重大宪政案件同样会运用比例原则开展分析。

报告尝试构建一套统一的理解框架,将各类比例原则审查归结为国家的两项责任,即防止公权力肆意扩张的消极克制责任,以及主动保护公民权益与宪法秩序的积极保护责任。国家公权力干预社会存在合理的裁量空间,必要性与利益衡量是开展比例原则审查的两项标准。

报告进一步追溯比例原则背后的道德渊源,对应儒家思想当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应国家的消极责任,“己欲立而立人”对应国家的积极责任,由此将传统道德准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国家法律义务。


分议题二:东亚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与互鉴

论坛分议题二主题为“东亚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与互鉴”。本环节由韩国崇实大学法学院张智华教授担任主持人。

1.韩国崇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智华:《韩国检察制度改革后的刑事诉讼主体的分工与问题》

张智华所作报告主题为“韩国检察制度改革后的刑事诉讼主体的分工与问题”。改革之前韩国检察官权力高度集中,同时掌握侦查权、公诉权以及执行权,警察机关需要接受检察官的侦查指挥。文在寅政府时期的改革取消检察官对警察的侦查指挥权,尹锡悦执政阶段大量检察官出任高级公职,检察权的争议持续发酵,李在明政府上台之后推动更为彻底的检察权拆分改革。改革于10月2日正式落地,原检察厅改组为公诉厅,检察官不再享有侦查权,仅保留公诉权,仅有补充侦查要求权,不能自行开展补充侦查。侦查职能被拆分至多个机构,普通刑事案件交由警察办理,重大犯罪案件归属于重大犯罪侦查厅,高级公职人员相关案件由高级公职人员侦查处负责,税务局、环保局、劳动局等部门设立特别司法警察,由部门内部轮岗公职人员担任,处理本领域相关案件,且特别司法警察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移交公诉厅。

改革之后形成四个侦查机关搭配一个公诉机关的新格局,制度同步确立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配套要求,但也衍生出新的现实难题,不同侦查机关之间管辖冲突缺少协调机制,刑事诉讼程序整体被拉长,案件办理效率面临考验。这场改革从检察权高度集中走向权力大幅收缩,改革缺少充分的社会与学术讨论,带来的后续问题值得东亚各国比较研究。

2.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教授丁莹镇:《关于韩国医疗数据跨境转移的研究》

丁莹镇的报告题目是“关于韩国医疗数据跨境转移的研究”。报告首先界定医疗健康数据的范畴。医疗健康数据不局限于医院诊疗记录,智能穿戴设备采集的心率、运动、睡眠等健康相关信息同样被纳入在内。报告借助DIKW金字塔理论辨析数据、信息、知识、智慧的概念。本研究语境之下,只要信息可以被计算机读取和存储就属于数据,纸质载体记录的相同内容不属于该定义下的数据,数据既依附于物理存储载体,又具备脱离特定载体可以复制传播的特性。

医疗健康数据并不当然属于个人信息,核心判断标准是能否通过该数据识别特定自然人,部分基因序列如果无法定位到具体个人,就不属于个人信息。人体相关研究即便通过IRB伦理审查,也不代表数据跨境传输具备合法性,跨境传输需要独立满足法定条件。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存在五项法定合法依据,同时韩国也正在推动引入欧盟的标准合同条款、企业内部约束规则等数据跨境工具。

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云山资深教授”吉田邦彦:《民法转型与东亚民法学及法学教育的式微》

吉田邦彦的报告主题为“民法转型与东亚民法学及法学教育的式微”。报告对比美国、日本、韩国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发展现状,指出东亚民法学正面临发展式微的困境。美国法学传承法律现实主义的传统,法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等学术流派保持活跃,研究领域持续拓展。日本与韩国在二十一世纪初表层移植美国法学院制度,但法学院逐步演变为职业培训机构,学术属性被弱化,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原创性法学研究萎缩,对青年研究者吸引力下降,法学研究碎片化,过度面向法院实务,对于气候变化、灾害复原、移民问题、贫富差距等重大社会议题回应不足。

报告回顾日本民法学曾经的优良学术传统,包含批判性比较历史分析、主流教义学解构、吸收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方法论、法律经济学导向的法律政策研究。反观当下,日本民法研究陷入法典教义化,和真实社会需求脱节,灾害重建、文化财产追索、环境公害等现实议题,本应当归入民法的研究视野,却被传统民法学排除在外。报告提出东亚民法学未来发展的希望寄托于中国,国内高校应当传承东亚比较法的优良学术积淀,拓宽民法学的研究边界,推动民法学与国际人权法交叉融合,面向真实社会问题开展跨学科研究。

4.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永完:《人工智能参与司法的制度边界——东亚比较与相互借鉴》

金永完的报告题目为“人工智能参与司法的制度边界——东亚比较与相互借鉴”。报告提出核心问题,即便法官掌握案件最终决定权,如果人工智能已经提前完成事实、案例、论据的筛选工作,法官是否还能够实现真正独立的司法判断。报告对比了中国、韩国、日本三国人工智能在司法当中的应用模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相关意见支持人工智能辅助证据梳理、法条类案推送、文书起草工作,严格禁止人工智能替代法官裁判,强调裁判权与最终责任归于法官,坚持技术应用的透明、可解释、可核验;韩国在2026年试点生成式人工智能裁判辅助系统,可以完成法律问题分析、判例与文献归纳整理等工作;日本最高裁判所相关立场认为人工智能不能直接行使司法裁判权。

报告提到,实践潜藏风险,人工智能输出的单条片段信息可能准确,但整体论证容易出现失衡,存在关键事实、案例遗漏。流畅完整的AI结论容易误导法官,使其忽略替代性解释。

据此报告提出三项制度保障方式:第一,人工智能输出的关键内容必须可溯源,法官需要重点核查事实遗漏、案例差异、法律规则适用问题;第二,法官不能仅仅在形式上拥有否决权,要在实际操作层面具备修改、拒绝人工智能输出结果的现实条件;第三,当事人有权对实质影响裁判的人工智能输出内容提出异议,相关解释说明应当在裁判作出之前完成,法院需要针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实质回应。人工智能的价值在于拓展司法信息处理能力,制度设计的最终目标,是将实质化的人类独立审判落实到司法实务流程之中。

5.日本常叶大学法学部教授胡光辉:《日本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进展与面临的挑战》

胡光辉的报告主题为“日本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进展与面临的挑战”。报告从中日韩共同面对的少子高龄化社会现实切入,谈及中文语境的监护概念翻译到日本法体系存在理解歧义。

日本旧有的成年监护制度划分多种法定监护类型,外加任意监护制度,最新一轮法律修订废除两类旧的法定监护类型,仅保留一类法定监护和任意监护制度。本次改革核心价值取向是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维护老年人人格尊严。改变过往制度过于僵硬,忽视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弊病。日本即将迎来75岁以上老年人口规模激增的“2025年问题”,成年监护制度现实需求巨大,但制度实际利用率却处于较低水平,实务运行当中暴露诸多现实难题,相关研究文稿后续计划公开发表。

6.温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白亚宁:《东海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挑战与战略应对》

白亚宁围绕“东海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挑战与战略应对”展开报告。东海作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航道,蕴藏丰富水下文化遗产,深海远海勘探开发不断推进,对现有的法律保护框架提出新的挑战。相关国际法渊源当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有原则性的简短条文,UNESCO2001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规则体系完备,但是中国、日本、韩国均未批准该公约,对三国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产生海洋法只有原则、专门公约有规则,却缺少区域参与的问题。同时,东海部分海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尚未达成共识,中日韩三国国内立法在保护对象、管辖范围方面也各不相同,进一步加大保护工作难度。

报告提出三条应对方式:第一,推动中日韩达成双边或者区域专项协定,针对特定沉船、特定海域开展保护合作;第二,推动2001年公约修订,推进各国国内批准程序;第三,探索设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

7.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教授中田達也:《东亚法律合作语境下水下考古遗产的保护》

中田達也的报告主题是“东亚法律合作语境下水下考古遗产的保护”。报告聚焦海上风电开发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冲突,区分固定式海上风电与漂浮式海上风电。固定式风电对海底的影响集中在单点位置,漂浮式风电作业覆盖范围更广,对水下遗存带来的潜在威胁也更大。日本现行《文化财保护法》、环境评估相关法律,缺少针对专属经济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明确规则。

报告介绍英国民间机构制定的海上风电考古调查指引,该指引将考古调查嵌入项目勘探、开发、建设全生命周期,结合战略环境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厘清开发者、考古学者、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同时还要重视二战沉船油料泄漏等次生环境风险,借鉴欧美实践经验,打通法律条文与产业现实,构建具备可操作性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8.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浩:《中国与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再审视》

刘浩的报告题目为“中国与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再审视”。报告立足于国内立法新发展,重新审视我国实践与2001年公约之间的关系。2022年我国修订《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国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02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国际水下文化遗产日,国际层面制度环境发生新变化。

报告梳理2001年公约的原则,坚持原址保护优先,禁止商业性打捞,搭建国际合作机制,公约本身不决定水下遗存所有权归属,不改变海洋划界安排,公约解释适用必须契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现有条例主要覆盖内水与领海范围,领海之外海域的水下文化遗产,还存在管辖权、遗存权属、公约与海洋法公约协调、争端解决等诸多问题有待研究。

报告认为,可以在合适时机重新评估我国加入公约的可能性,思考国内制度如何对接国际规则,以及如何依托中国实践推动全球水下文化遗产治理向前发展。


分议题三:东亚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论坛分议题三主题为“东亚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本环节由日本常叶大学法学部胡光辉教授担任主持人。

1.全俄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西特卡列娃·叶连娜·阿列克谢耶芙娜:《俄罗斯解决东亚国家当事人之间国际商事仲裁争议的机会与挑战》

西特卡列娃·叶连娜·阿列克谢耶芙娜报告主题为“俄罗斯解决东亚国家当事人之间国际商事仲裁争议的机会与挑战”。俄罗斯十年前开展重大仲裁制度改革,建立司法部仲裁机构认证制度,改革之后国内具备资质的商事仲裁机构仅剩七家。境外仲裁机构完成认证之后也可以在俄罗斯开展业务,香港、维也纳、新加坡、国际商会、韩国、迪拜仲裁机构都在认证名单之中,当事人同样可以选择仲裁地位于俄罗斯的临时仲裁。来自亚洲的案件在俄罗斯国际仲裁案件地域来源中排在第三位,中国当事人案件的胜诉情况表现较好,俄罗斯仲裁机构也在积极布局国内地区分支机构。俄罗斯法律允许本国企业在制裁导致无法于境外维权时,向国内法院申请禁止境外诉讼、仲裁程序。俄罗斯仲裁制度的优势体现在程序中立,电子文档流转、线上开庭已经成为常态,办案整体效率较高。

面向实务,报告提示市场主体需要核对司法部实时更新的认证机构名录,重视仲裁条款的起草质量,可选用选择性仲裁条款,同时做好制裁合规层面的评估。

2.全俄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基亚诺娃·叶连娜·弗拉基米罗芙娜:《中俄法院与当事人互动的转型:经验反思》

卢基亚诺娃·叶连娜·弗拉基米罗芙娜的报告题目为“中俄法院与当事人互动的转型:经验反思”。报告聚焦民事诉讼领域法院和当事人互动模式变迁。传统庭审以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口头交流为主,近二十年来远程线上诉讼广泛普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直接的接触不断减少。

报告就此展开反思,司法深深扎根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与社会价值,人工智能可以归纳整理过往案件的信息,但每一份司法裁判都承载着对本土社会价值的理解。如果裁判文书高度依赖人工智能生成,那么如何保障裁判能够契合价值理念,人工智能依托历史案例形成的结论,能否应对社会重大变局之下产生的全新价值诉求,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司法的重要目标是推动社会凝聚于共同价值,法官和当事人直接沟通的不断弱化,会不会消解司法本身的特质,需要法学界审慎研判。

3.浙大城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张良伟:《我国出海企业深化与俄罗斯经贸合作新机遇及法律保障研究》

张良伟所作报告主题为“我国出海企业深化与俄罗斯经贸合作新机遇及法律保障研究”。在两国高层战略引领之下,中国连续多年保持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1996年中俄联合声明、2001年《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构成双边经贸合作的法律基石,该条约已经完成续期,2025年中俄联合声明提出2030年双边经贸提质升级的发展目标。西方企业大规模撤出俄罗斯市场,叠加俄罗斯推行进口替代政策等因素,俄罗斯国内消费品、工业设备领域出现大量供应缺口,中国出海企业也从传统货物贸易模式,逐步转向俄罗斯本地经营模式。

中俄虽同属大陆法系,但交易习惯、民商事规则、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律师制度等方面差异显著,企业出海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例如,俄罗斯允许企业名称重名,不能仅凭企业名称识别交易对象,还需要借助法人登记编号调取登记档案核验主体身份;俄罗斯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企业刻制公章,不能沿用国内认章不认人的思维习惯开展交易;签约之前需要核查交易对象是否卷入国际制裁;实务当中经常出现混淆俄罗斯国家仲裁法院与商事仲裁机构的问题,2017年仲裁改革之后,具备资质的商事仲裁机构数量有限,仲裁条款必须准确写明机构名称;跨境合同应当选择合适语言的文本,等等。同时,企业风险防控应当覆盖事前项目评估、事中交易管控、事后争议解决全流程,同时要重视涉外法律人才建设,分清俄罗斯不同类别律师的业务权限边界。

4.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付本超:大会总结

付本超为本次论坛作总结发言。本次论坛围绕东亚法治发展经验、东亚法系比较互鉴、跨境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等方向展开,中、日、韩、俄多国学者同台对话,议题横跨数字法、民商法、刑事诉讼法、海洋法、国际商事仲裁多个领域。东亚各国法律制度植根于自身文明土壤,彼此之间存在差异,但在人工智能治理、跨境数据治理、海洋文化遗产保护、跨境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具有诸多共同关切。这类全球性、区域性法律议题,无法依靠单一国家独立解决,需要区域法律共同体持续开展对话、互学互鉴。

付本超表示,期待以本次论坛为契机,与学界同仁持续保持联络,深化学术合作,共同探索东亚法治文明发展路径,为区域经贸往来和全球治理贡献东亚法律智慧。


文丨范镜心

审核丨付本超 董雪梅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法学院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lawschoolwangzhan@163.com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青岛校区     邮编266237

          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5号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    邮编250100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法学院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lawschoolwangzhan@163.com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青岛校区     邮编266237

          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5号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    邮编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