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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芳龙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30        阅读量:

孙芳龙

Email:sunfanglong@zhonglun.com


个人简介:

孙芳龙,男,1966年4月,本科/法学学士,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学习经历:

1、1987年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2、2001年被司法部选派参加中国-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项目,前往英国、德国、比利时、西班牙、丹麦等欧盟国家学习欧盟法律和国际商法等。

社会兼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青岛、宁波、大连、淄博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被聘为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青岛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青岛国际商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咨询团成员。


工作经历:

1、1987年7月至1997年1月,担任青岛海事法院法官;

2、1997年2月,加入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为该所高级合伙人;

3、2014年11月,加入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为该所高级合伙人并担任事务所主任。

主要业绩和成果:

1、代理京东诉阿里和天猫等垄断纠纷案件;

2、代理美国高通公司与魅族公司关于许可条件及垄断纠纷的诉讼案件;

3、代理美国高通公司与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条件纠纷的诉讼案件;

4、代理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慧据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令二被告向我方客户支付违约金15.999亿元,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5、代理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大枣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十几亿元,一审胜诉,二审最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6、代理佳隆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宏业橡胶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烟台中策橡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佳隆集团胜诉;

7、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接受中国国家海洋局委托,代表中国政府向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提起海洋生态索赔,成功索赔16. 83亿元人民币。在香港《商 法》杂志第4辑第1期(2012年12月/2013年1月)被选为“2012年度杰出交易/最引人注目的案例”;

8、天津金燕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追缴项目,包括:代理天津市电焊条公司、天津商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泰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与天津市金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燕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与侯永祥等人损害公司利益 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十多亿元;

9、代理哥斯达黎加银行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保函欺诈纠纷的申请再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该案入选最高院公报案例;

10、代理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劳动服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在河北省高级人民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孙芳龙律师代理其在河北省高级人民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北京劳动服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7. 5亿元人民币;

11、代理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与遵化市北方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为客户减损近5亿元;

12、代理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与遵化市北方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为客户减损近3亿元;

13、代理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中航林业、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纠纷案等系列案件,其中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航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小股东撤销增资协议一案胜诉,为客户减损超过6亿元;

14、 代理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与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原中海工程 建设总局)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诉争标的近7亿元。该案经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作出判决,取得了客户满意的诉讼结果;

15、代理玲珑集团与美国某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一审和二审中,全程为玲珑集团提供法律服务;

16、代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运输平台及运输单元”(APC)专利侵权纠纷,在一审、二审和最高院再审程序中都拿到了胜诉判决;

17、代理山东托管公司、张德俊与香港某公民股权纠纷案件在最高法院的再审程序,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客户全面胜诉,经济利益数亿元;

18、代理烟台港集团蓬莱港有限公司与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永泓(上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等在青岛海事法院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系列案,涉案金额约10亿元人民币。

学术成果:

1、参与了《中国审判实务大辞典》(马原、端木正、谢安山主编)、《海事法 通论》(刘惠荣、田雪梅主编)的编撰工作,并担任主要撰稿人;

2、与范明志合译《内幕交易与洗钱,欧盟的法律与实践》一书;

3、在《海商法协会通讯》、《中国海商法年刊》等专业刊物发表《L0F救助合同并入SC0PIC条款在中国的实践及问题探讨》等多篇有影响的文章(其中

“中国的海事审判”在《人民日报》发表);

4、与高良臣共同撰写的《海洋生态索赔法律问题研究》一文,获得山东省律协、海商法协会等优秀论文奖项,并被多份书刊发表;

5、《青岛服务业如何融入“一带一路”倡议》一文,获得山东省律协、华东六省市优秀论文奖。

工作内容及目标:

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1、协助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督促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况;

2、协助确定研究生所承担的相关科研工作内容及社会实践计划,并结合自己三十余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指导研究生实践环节,为研究生提供中伦实习机会,可以让学生接触大量实务案例;

3、结合自己处理大量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经验,开设争议解决、海事海商等领域的课程或举办专题讲座;

4、为研究生提供科研经费,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

5、参与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定期对研究生的工作进度进行检查,及时给予指导。根据研究生的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文献调研,选择研究课题、制订论文写作计划,并为研究生论文提供大量实践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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