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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山东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标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24        阅读量:

法学院师生: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宣传工作,规范“山东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标识(以下简称学校、学院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校、学院标识(含标志图案和相应文字)的著作权、所有权、使用权和解释权归山东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所有。

二、学校、学院标识具有标志性、识别性、美观性和严肃性,学院师生要高度重视,做到完整、准确、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动,不得出现有损学校、学院形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学校、学院标识主要用于学校、学院日常宣传工作、庆祝活动、设施建设、文化用品设计制作,以及各类证件、请柬、门票印制等。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学院标识用于与山东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无关的事项,未经山东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授权不得将学校、学院标识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

五、未经许可授权,校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学校、学院标识。凡侵犯学校、学院标识知识产权的,山东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接通知后,学院师生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线上、线下宣传品正确使用学校、学院标识。

山东大学法学院

2021年8月24日


附件【附件1:山东大学标识(使用校园网、PC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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