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首页 -- 新闻快讯 -- 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二庭审判长于海燕来我院作学术报告
作者: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7-07-06        阅读量:

  7月5日晚7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二庭审判长于海燕在逸夫法学楼一楼会议室举办了一场题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问题”的学术报告。本次报告由我院张海燕教授主持,济南市中院执行局刑景明副局长、济南市历城法院执行局张汉霖法官和我院刘加良副教授参与了本次学术报告。
  本次报告主要分为两部分,首先对报告涉及问题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梳理。第一是有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理论,即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判决的既判力主要可以向当事人的继受人、请求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人、诉讼担当时利益归属主体扩张。第二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理论。报告人首先提出,从理论上看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是符合法理的。随后,报告人对目前存在的三种观点进行了评述,现存的观点主要有: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且配偶不能被执行,当事人只得另行主张权利;不能追加但可以直接执行配偶名下财产。报告指出,2016年公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变更追加的法定主义,即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不属于此类情形,所以不能直接追加,故不支持第一种观点。不追加不执行的观点既不利于执行程序的进行,也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故不支持第二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既符合法定主义,又可以有效的推进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配偶对于执行其财产有异议,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从而将此实体问题推进到审判程序中解决,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有效的解决方式。
  报告主讲结束后,刑景明、张汉霖和刘加良结合办案实践,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主义和审判解决实体问题等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感受和思考,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也引起了在场师生的激烈讨论,呈现了一场令人受益匪浅的学术沙龙。







                                        文/窦梓菡  图/高雪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法学院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lawschoolwangzhan@163.com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青岛校区     邮编266237

          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5号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    邮编250100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法学院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lawschoolwangzhan@163.com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青岛校区     邮编266237

          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5号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    邮编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