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下午14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中华女子学院书记、教授兼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法室主任、研究员兼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宁兰应邀来到山东大学法学院逸夫法学楼一楼会议室,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主题为“中国民法典编纂与婚姻家庭编”的精彩报告。本次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王丽萍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康娜副教授、徐伟敏副教授,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宏教授和田尧老师,山东女子学院张雅维教授参加了此次报告。
本次学术报告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编纂民法典”为背景。首先,夏吟兰从制定民法典总则以及修订婚姻家庭法的角度出发提出要重视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观和伦理属性,认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一,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伦理属性入手分析其在民法典体系中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认为伦理性是婚姻家庭法的鲜明特征。第二,探讨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包括调整对象的主体与适用原则不同、社会功能与性质不同、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不同,并以这些区别为基础阐述了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三,从婚姻家庭法所兼具的公法属性之角度出发分析了其在民法典体系中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随后,薛宁兰以婚姻家庭法的视角阐释了对民法典总则立法的观点。第一,讲述婚姻家庭法发展的历史背景。第二,提出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体系后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三,探讨了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婚姻家庭法应当如何完善,并从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三个方面入手提出了相应建议。最后,李明舜基于婚姻家庭法长期独立的利弊之谈,分析了民法典编纂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提出民法典编纂要注意处理好两大方面的关系:一是婚姻家庭关系在民法典上的普遍保护与特殊保护的关系,认为婚姻家庭编与民法典在体例风格甚至是基本精神方面要保持一致;二是民法典当中婚姻家庭编以外的其他各编与婚姻家庭编的关系,提出其他各编一定要具有家庭视角。第二,阐述了婚姻家庭关系在民法典以外的法律调整问题,并谈到了家庭和人权、贫困、教育、平等、健康、环境、信息传播的关系以及家庭的融合与保护问题。
在现场互动中,主讲人与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针对婚姻家庭法的价值理念、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及相互影响、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报告结束之际,王丽萍对本次学术报告进行了简要点评,并倡导大家共同关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问题。最后,报告在各位与会人员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吴梦 图/刘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