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6日,第四届鳌山民商法论坛暨第二届胶东民商法研究生论坛在烟台大学举办。本次论坛由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主办,烟台市法学会、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协办。本次论坛主题为“传统和现代:民法适用中的双向驱动”,来自全国约一百六十余位专家学者、硕博士生参会。

开幕式
26日上午8点30分,论坛正式拉开帷幕。开幕式由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玉东教授主持,烟台大学特聘教授郭明瑞、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于永宁、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牟江涛、烟台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振武致辞。郭明瑞教授向莅临会场的专家学者致以诚挚问候,并分享了自己的治学心得,最后解读了会议的主旨与使命,激荡起与会者强烈的思想共鸣。

论文颁奖
论文颁奖环节,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张平华教授宣读评审规则及获奖名单,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丁永宁、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刘经靖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毕潇潇教授、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张建副教授为获奖同学颁奖。

主题报告
主题报告环节由烟台大学法学院毕潇潇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刘经靖教授和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王金堂教授担任与谈人。

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张平华教授以“《民法典》是否承认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违法性”为题,首先指出《民法典》颁布之前的理论误解,其次论证了《民法典》上的“违法”标签包括直接标签和间接标签,最后讲述了行为违法性的科学归责功能和秩序建构功能。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孙跃以“数字权利保护中的司法权衡方法”为题,指出权衡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方法论,在数字权利保护方面经受多重挑战,需要引入数字正义与数字人权、运用社会科学知识、实现对利益和后果等权衡要素的类型化重构并融贯多元路径形成填充权衡模型的实质性标准。
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侯圣贺以“加装电梯的私法规制”为题,在旧小区加装电梯成为重要的推进城市更新与建设方式转型的方式的前提下,精准分析了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权的规范基础及议事形式和表决方式、相邻不动产业主的撤销权与容忍义务以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相关问题。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石文静以“论专业服务行业内垂类大模型服务提供者的准确信息提供义务”为题,系统探讨了垂类大模型在专业服务领域中的法律义务框架。她指出,垂类大模型作为垂直领域(如医疗、司法、金融)与基础大模型深度融合的技术形态,其服务提供者需承担特殊的准确信息提供义务。该义务的规范来源包括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的倡导性规定,以及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高风险领域数据训练准确性的强制性要求。然而,既有规范存在笼统宽泛、缺乏场景化区分等困境,亟待通过细化标准强化约束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贺彤以“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界定”为题,系统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数据权利的理论架构与制度设计。他指出,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界定作为数据权利理论建构的基石,因涉及多方主体利益而呈现高度复杂性,需摒弃“一刀切”模式,转而采用类型化思路。根据数据生成与利用的内在逻辑,个人信息数据可划分为“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两类:前者直接承载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具有人格权属性且缺乏财产性特征;后者则通过分析处理形成,因蕴含商业决策指引价值而具备显著经济属性。
随后,张平华教授分享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违法性、数字权利保护的司法权衡方法、加装电梯中的规则、专业服务行业大模型的信息提供义务、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界定等内容。刘经靖教授、王金堂教授进行评议,自由讨论环节与会的老师和同学针对以上发言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博士生论坛
博士生论坛阶段由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广会主持,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瞿灵敏、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胡乃馨、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邱国威担任与谈人。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李朴以“人格标识财产利益之商标法保护路径:证成与展开”为题,分析了人格标识财产利益保护路径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人格标识与商标同属符号,具有相同结构及作用机制,二者可相互转化,且人格标识具备固有显著性。
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江辉以“错误法的新范式——义务违反论”为题,指出传统研究范式固守于一些不得要领的概念区分(例如,“重大误解”与“错误”,“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等),削弱了民法思维的层次和深度,导致法学失去了“科学”的本质。他认为,只有用思维导向取代概念导向,才能使法学摆脱平庸,成为经世致用之学。基于这一科学方法,他提出了以“义务违反论”为核心的新范式,从私人自治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将错误划分为诱发型错误与自发型错误。
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董媛媛以“隐含于民法典的政策:规范表达及体系展开”为题,探讨了《民法典》中隐含的政策性内容及其规范表达与体系展开。她指出,尽管国家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存在争议,但实践中仍常见援引政策作为裁判依据的现象。《民法典》作为保障国家治理的综合性法律,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其编纂不仅基于道德和政治选择,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规则和原则之中,建立起民法与政策的互动根基。
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康铭以“私密信息保护:法律属性阐释及其规范体系解释论”为题,对私密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首先提出问题,即使能够正确认定某个人信息为私密信息属性,法律适用上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然后对私密信息保护法律适用的既有观点进行批判,后阐释了私密信息中隐私利益与个人信息利益的关系,并从解释论角度探讨了私密信息保护规范的法律适用路径,为完善私密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持。
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李昶郴、杨洋以“数字版权消费者合同治理的公权力介入研究——以民法典第534条为中心”为题,指出数字版权消费者合同存在诸多问题,如“超版权”条款泛滥、隐私保护缺失、条款透明度不足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他们提出,行政监督是替代市场自治的有效路径,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基于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和公权力介入的理论,应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主导,版权部门和工信部门协同的复合监管模式,警惕公益识别失败等风险,细化《民法典》第534条的制度构造,推动其在数字版权市场监管中的应用。
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付琦以“数字化控制下联网设备的物权保护机制”为题,指出在物联网领域我国移动物联网终端用户人数众多,并说明了基于设备存储单元变更的占有保护机制应以数字化控制作为占有基础,基于设备合目的性使用的保护机制以及基于设备网络依赖性的有限保护机制。

随后与谈人对报告进行了评议。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瞿灵敏指出,李朴同学以商标法的逻辑保护人格标识的财产利益的想法仍需进一步思考,因为商标法的保护逻辑和人格标识的保护逻辑有所不同,商标的价值源于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而人格标识的财产价值则与人格主体的社会评价有关,这会导致人格要素中实际上是衍生关系的财产要素和非财产要素的割裂;针对董媛媛同学的论文还提出我国法院更多的是在执行政策,政策实际上具有修正法理的功能;针对康铭同学的论文指出,应当区分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私密信息的保护,后者针对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胡乃馨指出,江辉同学的论文需对前置性问题-错误论与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是否为相同概念详以论述,董媛媛同学的论文可以对政策的在法之适用中的具体化和类型化进一步讨论。烟台大学讲师邱国威针对李昶郴、杨洋同学的论文指出数字经济下权利的失衡更多的是一个私法问题,规制的视角可以有所调整;针对付琦同学的论文指出可以综合不当得利法、侵权法、合同法等民法典各个部门法并对其功能和界限加以划分以构建起更为理想的联网设备的物权保护机制。
硕士生论坛
硕士生论坛环节由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富营主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于秀丽、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玉乔、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白玉担任与谈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李想以“平台用工背景下劳动者数据可携带权的保障问题研究”为题作简要汇报。他指出,平台经济已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平台用工背景下,应将高度的数据化与劳动力相捆绑。在价值功用、困境所在、保障路径三个层面,为数据可携带权在平台用工这一背景下落地困难、行使艰难,找到可行的解决路径。
深圳大学法学院黄鑫以“窃‘标’不为偷:论文学角色的标识性使用”为题指出,知名作品的角色经过频繁地社会性使用后成为典型的文化标识和后续创作的基础性要素。基于保护公众信赖利益和创作自由的需要,应当认定此类角色的名称落入约定俗成的公共领域范围内,对角色的标识性使用不侵犯版权。
山东农业大学法学院孟成凤以“民法上赔礼道歉的教义学构造”为题发言,系统探讨其教义学构造与司法适用路径。通过分析赔礼道歉的正当化依据,揭示其兼具个体精神抚慰与社会关系修复的双重功能,突破传统金钱救济的局限性。实施路径层面上,构建以比例原则为基础的“四阶相当性”判断标准,设计“梯次化强制执行策略”及数字化平台适配规则,以提升责任履行的精准性与实效性。
山东大学法学院陆贵曦以“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属性辨析、法理证成与规则构造”为题指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被遗忘权无法被其余人格权益所涵摄,也并不能等同于隐私权、删除权和个人信息权。个人利益与共同权力观需求,以及现有制度的阙如共同要求对被遗忘权从媒介技术哲学、信息控制理论、利益衡量理论、现代人格权理论等角度进行法理证成,并重归其原旨进行一般规则构造。
山东大学法学院任赖锬、王晨骅以“数据权属确认的实践表白、规范留白与制度补白”为题,他们注意到“权利束”理论之于数据权属确认规则的优化功能与契合可能,将其嵌入修葺数据权益归属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中。以确认“捆绑束点”作为新数据权益类型纳入法律保护范畴之前提,以厘构“权利谱系”因应数据权益归属逻辑未明及位阶未清之问题,为规范留白提供制度补白。
烟台大学法学院姜悦以“共同因果关系型侵权中比例责任的引入——以事实因果关系不明为研究场域”为题,指出完全赔偿原则在共同因果关系型侵权中存在适用局限,提出在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的共同因果关系型侵权中引入比例责任,通过法定标准与酌定因素结合确定最终比例来计算责任份额。

随后与谈人对报告进行了评议。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玉乔指出,李想同学文章中数据可携带权较新,我国对该权利规制缺乏实证检验,有诸多问题需在实践中探索;黄鑫同学文章题目有趣但存在问题,且文章中对于“约定俗成的公共领域”这一概念阐述较为模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于秀丽指出,孟成凤同学文章能够体现出作者的科研能力,但在赔礼道歉强制执行环节的分析存在问题,不能将行为给付变为金钱给付;陆贵曦同学演讲构思出色,能够体现理论研讨对审判实践的作用。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白玉指出,任赖锬同学研究资料非常创新,部分问题分析可以更加深入,建议梳理效力位阶论证逻辑,斟酌完善建议中不同数据类型的共性与分歧;姜悦同学文章逻辑清晰,建议对共同因果关系侵权的分类模式进行评析,以增加文章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闭幕式


闭幕式由张玉东教授主持。张平华教授、王金堂教授分别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第四届鳌山民商法论坛暨第二届胶东民商法研究生论坛的成功举办,不仅加深了学术界与实务界之间的交流合作,也进一步激发了民商法学领域的研究热情与创新活力。与会者们通过思想的碰撞与交融,共同为推动民商法学的发展与进步贡献了智慧与力量。
文 | 李泽彤 吴宇欣 江辉
审核 | 张平华 张玉东 韩富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