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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兵讲述动产担保优先顺位的立法构造与适用解释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7        阅读量:

5月13日,山东大学法学院高端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王乐兵担任主讲嘉宾,以“动产担保优先顺位的立法构造与适用解释”为题进行了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主持了本次论坛,法学院宿营讲师、杨瑞贺助理研究员、黄庆余助理研究员担任与谈嘉宾。



从宏观角度出发,王乐兵首先对《民法典》担保制度改革进行了整体化的检视和评价,指出动产担保存在轻视票据等无体动产的现象,这显然脱离了我国高度金融化的社会实践。其次,王乐兵以批判性思维指出,我国《民法典》还存在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混同、碎片化引进个别制度的不彻底功能性担保立法问题。对于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规定存在扩大适用的问题,王乐兵认为其不符合《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原则上承认动产抵押追及力时,例外保护正常交易买受人、善意购买人的立法精神。最后,王乐兵强调应该重视占有效力,登记虽是公示的一般原则,但占有在特殊情形下也应具有同等效力。

与谈环节,张平华教授高度赞扬了该学术报告开阔的比较法视野,提醒同学们要学习报告中的批判精神。宿营讲师也高度认同该报告中的观点,并指出我国《民法典》在应对现实融资担保时存在严重供给不足问题,尤其是《民法典》对于保理、民间贴现等问题的回应十分无力,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学界关注和思考。杨瑞贺助理研究员简要阐释《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合同,并就所有权保留与其他担保权,以及保理、应收账款质押与债权让与的优先顺位问题展开讨论;最后指出我国《民法典》就保理规定的优先顺位规则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黄庆余助理研究员则从宏观角度出发,指出民法典关于动产担保的规定,由于忽略商法的价值属性,导致该规定与商业现实相脱节。报告最后,张平华教授对王乐兵为山东大学法学院师生带来的精彩报告表达了诚挚的感谢,并呼吁学界应该多关注现实中的《民法典》运作现状,努力将金融的安全运行与《民法典》实施有机联系起来。

王乐兵,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和经济学博士,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研究会理事。曾在《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学评论》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

文/王耕

图/刘妍秋

审核/杨瑞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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