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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佳友教授讲授基因编辑中的人权保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1        阅读量:

5月9日,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高端论坛于线上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以“基因编辑中的人权保护”为题作学术报告。报告由法学院副院长满洪杰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瞿灵敏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杨瑞贺及胡乃馨助理研究员担任与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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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佳友教授以“贺建奎事件”为切入点,提出基因编辑技术运用中的个人权利保护及技术运用边界的问题,并分别从人的尊严及其保护、健康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禁止歧视权四个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他以“人的尊严”的内涵为论据,指出在生殖系基因组编辑下,基因编辑的目的不同,对人的尊严的影响也存在不同。在现有技术发展完全不充分的背景下,使用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开展以妊娠为目的的基因治疗,存在将编辑婴儿作为推进技术发展工具的嫌疑,违反人的尊严。

第二部分,他梳理了知情同意原则的发展历程,指出基因编辑中研究人员应当采适当方式如实告知受试者临床试验的情况。国家应预防和把控基因编辑的风险,对经生殖系基因编辑出生婴儿的健康权负兜底保护义务,同时也应重视保护基因编辑父母的身心健康。

后两部分,他认为研究人员负有对受试者生物特征等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并基于禁止歧视权的要求,对基因编辑婴儿可能存在的过度侵入性体检及其成年后的婚姻和生育自由两大问题分别做深入探讨。石佳友教授最后总结,研究人员和伦理审查委员会分别作为技术创新的最前端和安全阀,应当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国家在应用新技术时要重视公众的参与,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基因编辑场景中受试者及基因编辑人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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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张平华教授以《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基因编辑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进行界定,并对权利的性质和基因编辑所涉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问题作了简要说明。瞿灵敏副教授认为,尊严的双重面向产生尊严的双重属性,并分别对应不同的保护路径,因此需要构建多元共治的保护体系。杨瑞贺助理研究员对基因编辑婴儿及其后代的健康权和自主选择权进行探讨,并提出基因编辑可能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胡乃馨助理研究员认为,面对基因编辑此类高度不确定的技术,法律介入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仍有待商榷。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杰出学者计划青年A岗特聘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曾于巴黎第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兼任巴黎第二大学、图卢兹大学、日内瓦大学、渥太华大学客座教授及博士生合作导师。


文/杨婷

图/杨婷

审核/满洪杰、张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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