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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崇利教授讲述“法治应走进国际层面?——中美之立场分殊”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08        阅读量:

5月6日,山东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端论坛第八讲于线上举办。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崇利教授以“法治应走进国际层面?——中美之立场分殊”为题作主题报告。本次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黄世席教授、田立助理研究员担任与谈嘉宾。



徐崇利教授从“国际层面法治”概念界定,中美对于国际法治的认知差异和具体理念的分歧三个部分依次展开讲述:

第一部分,他以科菲·安南对“国际层面法治”的定义为切入点,总结了概念理解的三种路径:延伸“国内法治”概念、类比“国内法治”概念和脱离“国内法治”概念。并认为,以国家与国家之间基于国际法而进行的法治实践为参考对“国际层面法治”概念进行界定,可以发掘国内和国际两个不同层面的共同语境,呈现现代国际社会伦理、文明、进步的状态和高度。

第二部分,他阐述了法治在霍布斯式国际社会、洛克式国际社会、康德式国际社会中的具体状态。并指出,美国对国际社会整体上是洛克式国际社会的认定不可能实行完全的法治,而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时代进步性。对国际法治的认定应定位在洛克式国际社会与康德式国际社会之间,对其认知应界于不完全与完全法治状态之间。

第三部分,他认为中国和美国分别采取了明示和默示的国际法治立场表达。他指出,美国推行霸权主义和例外主义不符合形式法治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平等及司法裁断权三个核心要素,而实质法治也非美国所愿。中国对待国际法治的立场与中美关系有密切关系。

徐崇利教授最后总结,观察中美对待国际法治的立场应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两个维度出发,既要坚持以利益为基础的“结果性”逻辑,又要坚持以道义为基础的适当性逻辑进行分析。

与谈环节,黄世席教授认为研究国际法要紧盯实践,利用国际法为维护国家利益服务。田立助理研究员以人权为例,从微观层面分析了美国对于国际法的具体实践。讲座最后,周长军院长分析了徐崇利教授学术报告的启发意义,并向徐崇利教授表示感谢。


主讲人简介: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研究;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计划;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文/赵晨浩

图/赵晨浩

审核/黄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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