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名师讲坛>>>2003年学术报告

 

题目:日本担保法的修改动向

主讲人:日本爱知大学汤浅道南教授

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不动产的价格下跌很厉害,致使债权很难实现,因此有了修改担保法的需要.这次修改主要包括增设不动产收益执行制度,抵押权消灭请求制度,废除保护短期租赁的制度,以及增设一揽子拍卖制度等.
一,不动产收益执行制度.
一直以来,在日本债权到期得不到清偿债权人就可拍卖抵押物.但泡沫经济崩溃后,不动产价格下滑,拍卖后债权得不到充分实现.本来债权人可以用"物上代位"制度从租金中收回债权,但在实际中这是很难的,主要适用于小规模担保债权人.而对于大规模的抵押权人由于种种原因从租金中回收也是不易的.所以对于大规模的抵押物就可寻找管理人,从管理所得盈利中实现债权,这就是不动产收益执行制度.但因为其本身也有缺点因此在日本两种制度并存,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抵押权消灭请求制度
改革前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必须通知第三人,并在通知一个月后才能拍卖.修改后抵押权人可以不用通知第三人直接行使抵押权,但第三人享有抵押权消灭请求权其期限直到拍卖效力发生前,申请后拍卖期延长至三个月.
三,废除保护短期租赁的制度,增设腾空缓冲制度
在以前抵押权人要拍卖房屋必须向腾房人缴纳大笔钱,因为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的租赁合同都受到保护.但泡沫经济崩溃后不动产的价格下降厉害,因此抵押权人再交一大笔钱就更无法充分实现债权,所以给废除了.但此举在日本仍存有很大争议.改革后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租赁人一律不得对抗,但从准备拍卖时期起规定了六个月的腾空缓冲期.这种改革却造成了很难找到租赁人,因此有规定如果租赁人得到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后订立租赁合同则可对抗抵押权人.
四,一揽子拍卖制度
在日本改革前, 除非是土地所有人自己建造的建筑物可以与土地一起拍卖.否则土地与房屋必须分别实行拍卖.改革后非土地所有人建造的建筑物也可与土地一起拍卖.这就简化了抵押权人的手续,有利于土地以好的价格被拍卖出去从而有利于抵押权的实现.但抵押权人只能对土地的拍卖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改革的评价及存在的问题
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导致了这次的改革.以抵押权为中心的担保制度与程序法上抵押权的执行为中心,日本各界对这次改革评价很高.这次改革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以后严格按金融程序办事也有利于广大存款的国民.
但这次改革没有建立"让与担保制度",日本国内仍在对该问题进行讨论,有建立的趋势.

建议使用IE5.0以上版本,1024*768分辨率浏览
Copyright 2005 山东大学法学院 地址:中国山东济南洪家楼 邮编: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