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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伟

男,汉族,山东昌乐人,1967年生,法学博士,教授。

 

 

1989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9年-1992年在山大法律系攻读民法硕士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6年7月, 获山东大学博士学位

 

 

民法总论、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理事、山东民法学会理事。

 

 

2002年获省社科二等奖

 

 

主要学术成果有:《继承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英美法善意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论坛》、《学习与探索》、《山东大学学报》、《法商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40余篇。
主要代表作有: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善意——格式条款可执行性之前提》、《商业合理性:善意履行之客观标准》、《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反思与重构》、《我国“法人格否认”制度质疑》、《相对司法公正及其成因》,等。

 

 

08-09年主持项目英美法善意原则研究(部级),批准单位: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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